近日,按照國家統一安排部署,經自治區政府同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財政廳、稅務局聯合印發通知,確定了我區2023年四季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和參保繳費相關事宜,主要內容如下:
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
2023年第四季度我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875元和1055元兩個檔次,實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具體標準為:
(一)個人繳費標準。根據國家規定的個人繳費標準,統籌考慮我區個人負擔能力、基金收支平衡、醫療費用正常增長、待遇保障需要等因素,繼續維持高、低兩檔繳費模式,2023年四季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為200元和380元兩個檔次。
(二)財政補助標準。城鄉居民在履行個人繳費義務的基礎上,可按規定享受財政補助,財政補助標準新增30元,達到每人每年675元。
二、保費征繳期和待遇享受期
(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征繳,保費集中繳費期為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在上述規定時間內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參保居民,可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享受醫保報銷待遇。
三、完善低收入脫貧人員資助參保政策
為堅決守住防止因病返貧致貧底線,切實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在規定的過渡期內,對收入高于防返貧監測標準、且低于監測標準1.5倍的低收入脫貧人口(2023年為純收入在7000元至10500元之間的人員)給予逐年遞減的定額資助,2023年、2024年、2025年底分別按最高繳費檔次的80%、60%、40%的標準進行繳費資助。即:2023年第四季度對低收入脫貧人口的資助標準為304元(個人繳納76元),所需資金由醫療救助資金解決。
四、鞏固邊民醫療保障
為做好醫療保障固邊興邊富民和鼓勵抵邊安居工作,切實落實邊境群眾醫療保障優惠政策,將享受我區邊民財政補助的邊境城鄉居民(含其家庭中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全部納入參保繳費資助范圍,參照《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做好醫療保障固邊興邊富民和鼓勵抵邊安居工作的通知》(藏醫!2022〕49號)規定,分別由財政資金和醫療救助基金按規定代繳保險費,確保邊境群眾應保盡保。
五、持續優化參保繳費業務辦理體驗
持續優化信息系統功能,不斷提高數據交互效率,提升參保、業務便捷性,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推動實現參保、繳費業務“一次登錄、全網通辦”,不斷提高參保繳費人滿意度和獲得感。
附件:1. 西藏自治區城鄉居民特殊人群繳費資助政策
2. 西藏自治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標準
西藏自治區城鄉居民特殊人群繳費資助政策
人員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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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繳費標準(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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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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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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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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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一二級重度殘疾人、符合條件的邊民、已參保登記的女年滿60周歲和男年滿65周歲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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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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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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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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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低保對象、易返貧致貧人口(含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因病突發嚴重困難戶)、城鄉低保邊緣對象、經工會部門認定的困難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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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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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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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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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先進稱號的在編寺廟僧尼個人繳費標準(380元或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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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級先進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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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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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元或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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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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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級先進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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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元或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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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元或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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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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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區級先進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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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元或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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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元或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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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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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規定的低收入脫貧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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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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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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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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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標準
一、住院報銷標準
個人繳費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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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報銷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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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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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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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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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銷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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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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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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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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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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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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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定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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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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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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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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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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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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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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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定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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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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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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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起付線:年度內第二次、第三次及之后住院的,分別按照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的70%、50%執行。對于同一種疾病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后,出院15天內雙向轉診再次住院的,不再設立住院起付標準。
二、門診特殊病報銷標準
個人繳費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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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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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報銷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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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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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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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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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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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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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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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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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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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年度最高支付限額:門診特殊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額與住院醫療費用合并計算。
2.我區城鄉居民醫保門診特殊病包括32個大類、48個病種。具體包括: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反應的治療、精神類疾。òň穹至寻Y、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狂躁癥、抑郁癥、雙相情感障礙、焦慮癥、強迫癥)、糖尿病及并發癥、再生障礙性貧血、多血癥、高血壓、腦血管意外恢復期的治療、類風濕性關節炎、骨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慢性阻塞性肺部疾。ㄖ夤芟、慢性支氣管炎)、慢性肝炎、肝硬化、痛風(高尿酸血癥)、心臟。愿咴孕呐K病,風濕性心臟病心病、高血壓性心臟病、肺源性心臟病、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先天性心臟病、慢性腎小球腎炎、甲狀腺功能亢進和減退、心血管系統介入術后治療、癲癇、青光眼、血友病、大骨節病及并發癥、結核病、布魯菌病、白內障手術、包蟲病、過敏性紫癜、兒童孤獨癥、兒童腦癱、艾滋病抗病毒治療。
三、普通門診報銷標準
個人繳費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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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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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報銷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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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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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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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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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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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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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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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門診報銷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不計入住院和門診特殊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四、城鄉居民參保人員高血壓、糖尿病普通門診報銷標準
“兩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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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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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報銷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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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最高
支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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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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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銷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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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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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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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定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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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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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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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定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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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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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定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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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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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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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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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定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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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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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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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定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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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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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定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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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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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到我區城鄉居民醫保糖尿病、高血壓2種門診特殊病認定標準的輕癥“兩病”參;颊,納入以上政策保障,按《西藏自治區醫保局 財政廳 衛生健康委 藥監局關于完善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規定做好用藥保障。
五、其他報銷政策
——取消跨統籌區就醫報銷比例降低10%的調減政策。
——“長繳多報”機制,參保人員在藏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起連續不間斷繳滿10年及以上的,自繳滿當年起住院和門診特殊病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其選擇的繳費檔次待遇基礎上提高3%。
——城鄉居民參保人員因住院或認定門診特殊病前7天符合規定的門診檢查、治療費用,納入住院或者門診特殊病費用由統籌基金報銷。
——城鄉居民參保人員產生的跨年度(含自治區級統籌前后)醫療費用依據費用發生當時的政策給予報銷,對跨年度的醫療費用不再設立住院起付標準。
——當年出生的新生兒實施“落地參保”政策,參保繳費后自出生之日起開始按規定享受當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新生兒出生后一周歲以內跨年度參保,且辦理當年和次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并繳納出生當年和次年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自出生之日起按規定享受當年和次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城鄉居民孕產婦分娩和新生兒搶救治療政策范圍內費用按規定給予全額報銷,嬰兒未上戶死亡的,其產生醫療費用隨其母親醫療費用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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